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是全院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研究院党组织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院党组织和院行政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院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围绕“研发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服务、产业培育”四位一体,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全院科技工作者,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院校与社会、科研与生产、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把我院建设成为“高水平、综合性、国际化”的高能级创新平台做出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构成,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国内外的科学技术交流和联系,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组织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积极拓宽国际学术交流渠道,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加强与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地方政府及相关学会、协会、联盟等社会团体的交流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
第七条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知识和方法,努力挖掘研究院潜力,开展研发创新、科技咨询和人才培养,为宁波产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举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荐优秀专著和论文,宣传、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技成果。支持科技工作者加入学术团体,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面向广大教师和学生,组织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弘扬高尚的科学道德,营造健康和谐的科研环境。
第十条 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实践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崇尚科学,组织支持学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学生参与科研工作,提升学生科技素质,培养科技后备力量。
第十一条 完成上级科协和研究院委托的有关业务工作和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或具有相当水平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加入科协,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青年科协、学生科协、挂靠在研究院的各类学术团体的办事机构是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的权利;
3. 有优先参加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4. 向本会提出给与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必要支持与帮助;
5. 在会员的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损害时,可要求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帮助申诉并遵照国家法律给予保护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章程;
2. 执行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的决议,完成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委托的任务;
3. 关心、支持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4. 积极参与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组织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等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委员会确认,即可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会员资格自然取消。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与破坏科协声誉者,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单位,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会员离、退休后,其会员资格保留一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实行民主办会。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是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经它选举产生的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委员会是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名额由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 决定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和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工作报告;
3. 制定和修改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章程;
4. 选举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委员会委员;
5. 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委员会指导科协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
1. 执行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指导科协工作;
2. 选举科协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提名,讨论通过秘书长人选;
3. 制定科协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报告及科协重大活动;
4. 组织研究院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5. 批准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6. 筹备组织召开下届科协会员(代表)大会;
7. 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科协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在委员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挂靠在研究院科技管理部门。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经费来源:
1. 研究院划拨专项活动经费;
2. 科协举办的各种科技服务活动收入;
3. 个人或团体的捐赠、资助;
4.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大连理工大学宁波研究院科协。